7月23日,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于德政,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5亿公款打了水漂
2006年6月15日,莱钢股份一纸公告使其“投资国债”巨亏事件浮出水面。该公告称:本公司获知,公司原财务主管于德政以公司名义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协议,约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存入公司在昆仑证券的保证金存款户以购买国债。2003年10月、11月存入昆仑证券4.04亿元,昆仑证券于2004年仅归还公司资金2亿元。现昆仑证券已被托管,处于清算阶段。目前,司法机关已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公司正积极与昆仑证券清算组交涉,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在第一次庭审时,于德政说,利用公司的闲置资金作短期投资是由一位银行人士提出的。当时,该人士说莱钢十几个亿的钱闲着是浪费,不如进行投资创收。这样,2003年9月,于德政以公司名义拟订了一份《莱钢股份公司关于挖掘财务资源潜力创收的建议》,决定拿出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闲置资金“作保证金存款,存在证券公司莱钢开的账户上”。
这份“创收建议”经过了当时总经理批准。2003年10月、11月,于德政代表莱钢股份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仑证券)、华夏银行先后签订了标的额为4亿元的协议。约定莱钢股份用半年期的承兑汇票在华夏银行贴现,昆仑证券承担贴现息并预付2%的年息,莱钢股份将贴现款及利息存入昆仑证券以购买国债,半年内不动用。2003年10月至12月于德政按照协议约定,陆续将本公司4亿元承兑汇票贴现后所得资金及预付利息共计4.04亿元人民币,汇入昆仑证券提供的账户。至2004年11月,昆仑证券共还给莱钢股份2亿元人民币,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还款。
但真的像于德政所说这4亿元是作为“保证金存款”吗?公诉机关指控,这是“名为保证金存款,实为委托理财”,4亿元没有汇入莱钢股份事先在昆仑证券开设的188保证金账户上,而是汇入了昆仑证券提供的该公司设在农行深圳福田支行的委托理财账户。
于德政辩称,证监会不应该将这笔钱认定为委托理财。他所看到的全是保证金存款的凭单,钱没有打入保证金账户他并不知道。
对此,公诉机关举证指出,如果存入保证金账户,一年只有0.72%的利息,而昆仑证券付的是6%的利息(含贴现息),远远高出保证金利息,所以,于德政知道这是委托理财。
虽有2亿元未向昆仑证券追回,但经过审计,法院最后认定于德政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为1.5亿余元。检察机关指控于德政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因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
2005年昆仑证券进入破产程序,欠莱钢股份公司的2.04亿元无力归还。于德政为弥补该笔资金缺口,于2005年1月25日下午,指示田同宝、华逢星利用莱钢建安公司的工程决算,伪造了1.9亿多元的应付工程款项,另外从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向莱钢股份公司支付981万元,从而弥补了2亿多元的票据亏空。
2006年3月6日,财务处人员田同宝被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于德政、宋树栋去济南打探消息后回到莱钢。为了掩盖做假账的违法行为,于德政电话通知李丰修将田同宝办公室内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个人物品带走。后李丰修将上述物品带至于德政家中,与于德政、宋树栋三人将所有物品分类整理后,于德政指使李丰修将挑出的资料隐藏在里辛镇开发区一车库内。同年3月8日,于德政再次指使李丰修、宋树栋到田同宝办公室寻找相关资料,两人在财务处会计科仓库内找到了两本会计凭证,于德政让二人将上述资料藏起来,后来因历城区检察院多次追问田同宝东西的下落,于德政便指示李丰修、宋树栋将该两本会计凭证烧毁。李丰修烧了一本,另一本记账凭证投入火中后拿回,后仍藏于车库内。
于德政辩称,莱钢有3套会计凭证,有两套是磁性介质的,储存在硬盘上。销毁一本纸质凭证无济于事!拔腋闪20多年财务,对此非常清楚,这表明我没有销毁的故意,可能工作中有行政违规,但情节不严重,构不成犯罪”。
四大罪状全部否认
于德政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大罪名全部否认,他一条条地为自己辩护,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就在7月23日宣判后,于德政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表示要上诉。
但一审法院认定于德政四大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人于德政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丰修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宋树栋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人物简介
于德政,男,1962年出生于烟台市牟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同案被起诉的还有原莱钢股份财务处资金科科长宋树栋、财务处结算科科长李丰修,二人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起诉并被判刑。2007年6月5日和7月5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
相关链接
昆仑证券即原来的青海证券,2005年10月21日被光大证券托管。2005年11月15日被证监会责令关闭。
2007年7月18日,昆仑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998年4月到2005年10月间,在明知自身未取得委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昆仑证券以承诺保底和较高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采取委托理财合同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96亿元,涉及北京、上海、江苏等十多个省(市)共75家机构、6485名个人。案发时有10.5亿元无法兑付。昆仑证券被判处2000万元罚金。(记者 高园 王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