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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通州市建设局原副局长张建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通州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建新利用担任通州市通州市建设局副局长、通州市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通州市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州市城区水环境建设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通州市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通州市重点建设等工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等7人所送贿赂款物计人民币22.3万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能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钱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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