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党政、企业领导共44人的贿赂近200万元,且有近10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今天(7月24日)上午,原屯昌县县委书记徐清学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海南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徐清学,男,汉族,1952年12月9日出生于?谑,大专文化,捕前任屯昌县县委书记。2006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徐清学于2000年至2006年担任琼山市委副书记、屯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相关党政、企业领导共44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9.37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万元。且有人民币9,207,969.48元、港币137,760元、美元31,04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纪检机关掌握被告人徐清学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予以立案审查期间,被告人徐清学交代了全部的受贿事实,并交出了全部赃款,其中大部分赃款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因此,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认定为自首;而对于受贿罪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坦白交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清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0,200元、港币200,000元、美元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清学还有人民币9,211,469.48元、港币137,760元、美元31,045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清学是在群众多次举报,纪委部门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并对其进行审查后,才如实坦白了受贿罪行,对该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徐清学及其辩护人提出,徐清学收受朱万贵、黎宏标、许声朗、黄雄的钱物,属朋友、同学及同乡之间的馈赠,不应认定为受贿。经查实,被告人徐清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馈赠人”,分别为屯昌县的党政领导或企业领导,与徐清学存在上下级关系,有明显的谋取近期利益或远期利益的目的性,被告人徐清学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因此,被告人徐清学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清学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清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
今天上午一审宣判后,徐清学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作者: 文刚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