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轰动一时的港商陈浩唯向中山中院索要1.1亿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案,8月22日上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据悉,港商索要国家赔偿超过亿元,此案在广东境内尚属首例。
1992年12月8日澳门中信公司与上?荡蠊咀榻ㄖ猩娇荡笾行帕戏康夭邢薰(以下简称旧康大公司),联合开发中山市三乡镇的442亩工业用地作商住楼,相关的0025号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旧康大公司。
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上?荡蠊居氚拿胖行殴菊箍送恋卣嵴。省法院判决该地块的使用权由上?荡蠊鞠碛。
省法院判决生效后,上?荡蠊居氚拿胖行殴居1998年12月8日又达成和解,这442亩土地使用权归澳门中信公司自主开发,与上?荡蠊疚薰。2000年2月,澳门中信公司与江门蓬江公司合资成立新康大公司。港商陈浩唯正是新康大公司的法人代表。
而2001年1月10日,上?荡蠊居窒蚍ㄔ荷昵胫葱惺》ㄔ号芯,请求将这442亩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该公司。中山中院裁定,终结执行省法院判决。
新康大法人代表陈浩唯认为,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职权,擅自继续执行,将其名下价值1.1亿元的110亩商住土地使用权执行分割。其后连续多次错误查封其名下的330亩商住土地等行为。对此,陈浩唯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中山中院却不予依法审查处理,且继续违法扣押0025号土地证,导致陈浩唯的0025号土地无法开发,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06年12月,陈浩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职权,要求国家赔偿人民币1.1亿元。
今年4月12日,中山中院驳回了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唯的诉讼请求,认为对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继承等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自该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并不以履行过户登记为要件。
陈浩唯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今日开庭审理。(陈球、曾德军、马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