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某与陈某系一对情侣,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价为70万元,首付13万元由两人共同分担,其余款项由言某在银行办理贷款。2007年8月取得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为言某与陈某两人。同年12月言某出资装修了该房屋,2008年1月两人正式搬入该房屋。但是共同居住的两人生活并不美满,由于在每月还贷出资问题上协商不一致,并且性格不合,最终于2008年5月解除了恋爱关系。恋爱关系解除后,言某一直单方占据房屋,房屋权利凭证也在言某处。陈某希望房屋归自己所有,愿意支付折价款给言某。但言某认为自己首付出资多,并一直由自己承;勾逦,房屋装修也是自己单方全部出资,因此双方的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该房屋究竟应如何分割?
上述案件中,言某与陈某相恋时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因此系争房屋为言某与陈某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如果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应遵循公平原则并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本案中,言某与陈某共同拥有系争房屋,言某认为自己首付出资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否则应视为共同出资。银行贷款是言某向商业银行的借款,虽属言某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影响陈某与言某在系争房屋中的物权。房屋的贷款一直由言某偿还,即使在两人分手后,言某仍能够如期还款。同时当初的房屋装修也由言某单方出全资装修。
综上,房屋虽属言某与陈某共有,两人分手后均可要求分割系争房屋。从买房还贷以及装修等各个因素考虑,言某对共有房屋的贡献较大。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考虑到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该房屋所有权应当归言某所有。陈某可要求言某给与适当补偿。
陈某因与言某未协商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案情认为被告言某对系争房屋的贡献较大,虽然陈某当庭主张自己也参与了还贷,但未提供有力的凭证。因此法院根据案情结合相关法律判决系争房屋归言某所有,被告言某须根据房屋现价,折现补偿原告陈某。(作者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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