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律师:杨方全无罪
这起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国企改制过程一些法律界限认定问题的关注。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提出了很多需要从法律上重新说明的问题。
二审辩护律师提到:“在当时存在合法有效评估结果的情况下,以事后重新评估的结果,认定被告人存在低价出售的客观行为,这是极其荒谬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查阅卷宗资料的过程中发现,2001年1月2日内百集团向内江市国资局提出《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请示》,内江市国资局2001年1月10日以内国资评(2001)1号《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同意评估(见卷5P83页);评估结果出来后,内百集团以内百集财(2001)12号、34号《关于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的请示》分别请国资局对君义2号、84号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内江市国资局以内国资评确字(2001)1号、14号《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对君义公司的两份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从这个过程看出,君义公司的评估程序合法,实体有效,且经过了国资局确认,具备作为出售依据的法定要件!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对君义公司的02号报告评估价值明显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事实是明知的”,进而认定被告人按照评估价出售是低价出售。
“被告人是否明知内百集团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个问题对被告人定罪并没有实质的意义,因为内百集团资产的出售必须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北桓嫒吮缁ぢ墒λ,“关键的问题是,当时的评估结果经过了政府部门的确认。即使评估报告出了问题,也只能追究评估者的责任,除非使用者与评估者共谋低评了资产价值,而根据本案证据,事实并非如此。至于君义评估公司对内百集团3处房地产经济性贬值下调317万一事,从2006年的重新鉴定和评估结果看,2001年的经济性贬值下调是客观的,是君义评估公司评估程序中的正常行为。因此,经济性贬值下调不能作为认定内百集团与评估公司有共谋的依据”。
国家法官学院的张泗汉教授在了解了案情后认为,关于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两个明显的关注点:一是在无共谋事实的情况下,以评估单位的过错来认定改制企业负责人有罪是否恰当;二是在当初的评估报告经过了政府部门确认的前提下,以事后的鉴定评估结果高于当初的转让价来认定被告人有低价出售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是否恰当。
国企改制的罪与非罪
“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完善和由此引发的遗留问题!钡蹦旮涸鹬鞴芨闹频拿骋拙指本殖ぬ扑筛嫠叻ㄖ迫毡钦。
“当年成立‘秘密’的老恒大公司,是因为当时公司的债权人太多,如果被他们知道转移有效资产到新公司,资产很有可能转移不成功或者转移资产以后用来安置员工的钱也得先还给债权人!
唐水仙回忆说:“当时的内江市政府的财政收入捉襟见肘,只有四五个亿,根本没办法一次性拿出这么钱来!
“2003年以后市委市政府才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进行拍卖。
“在1999年到2000年,甚至更早,我们内江的国有企业改制很多采取的是一种方式:即剥离有效资产。当时有种提法叫‘金蝉脱壳’!
“这样的模式不仅限于内江,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碧扑伤。
“内百是不是低价转让我无法证实,需要司法机关给出结论。但是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当时的内江肉联厂也是国企,上亿的资产当时改制是以一块钱的价格转让给双汇的!
由于一审判决杨方全贱卖国有资产的一千多万元要收归政府所有,一位下岗职工对记者说:“根据我们的调查,恒大公司在转移资产的过程中实际并没有付清用于安置内百职工的2000多万元,地产的所属还应该是内百集团,我们一定会继续争取应该属于自己的权益!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深度参与内百改制的相关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说:“改制是多方利益集团利益的再分配问题,是非功过需要时间才能说得清楚!
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一些深层问题,一些法律界限,还会不断凸显出来。有关专家提醒说。
(记者:焦红艳、陈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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